【宪法宣传周】系列之一透过《民法典》看互联网时代的人格权保护-公司的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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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四分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体例上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置了单独的人格权编,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有关人格权规定及其精神的要求,全面加强了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互联网时代人格权应该如何保护?“AI”换脸泛滥,法律如何规制?大数据时代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回应的。
网名也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字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AI换脸”等行为受到法律规制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比如利用“AI换脸”等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声音、肖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规制。
信用评价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并有权对不当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个人信息范围更加明确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健康码属于健康信息,指纹、人脸信息、虹膜、掌纹等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设定三类个人信息保护主体
的权利义务
信息处理者。《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第1038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未经自然人同意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同时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技术保护义务、补救和报告义务。
自然人。《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查阅或复制请求权、异议或更正权、删除请求权。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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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7日,郭兵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畅游365天”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1360元,该年卡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后野生动物世界决定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包括郭兵在内的持卡客户群发短信,郭兵不同意进行人脸激活,起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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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并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1年4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判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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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在未征得郭兵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为人脸识别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人脸识别信息相比其他生物识别信息而言,呈现出敏感度高,采集方式多样、隐蔽和灵活的特性,不当使用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和保护。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且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一审法院判令其删除郭兵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并无不当。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已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野生动物世界应当删除郭兵在办理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