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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附:利率相关法律知识)-金诺鼎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ric 0

P2P网贷的从业人员和投资者都可以了解下国家对利率的管制内容及其渊源,应该具备一些基础的知识。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自维持正规金融地位、维持社会稳定等诸因素,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约束。

不少网贷平台在给定的年化收益率之外(通常为20%以下),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平台管理费、手续费等,使得借款人最后支付的综合费率远超过24%(尤其一些线下的借贷中介公司常见)。平台管理费、手续费等是否可以视为利息的一部分?没有用法律对之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审判中亦罕有此类认定。所以,某程度可视为一些网贷平台借之合法规避法律限制的一种手段。

从P2P网贷业发展趋势来看,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给出的年化收益率呈逐渐下渐趋势,现在年化收益率达到20%及以上的知名平台并不多见。如果这种趋势维持下去,关于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即使政府机构不调整,也逐渐在社会上会失去意义。

最后补充一点历史知识,对借贷利率的管制,在中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

清朝法律规定,民间私下放贷及典当,每月利息不得超过三分。依此推算,一年收益率不得超过36%,远比现在的高利贷标准宽容。不过,当时相应的惩罚措施要比时下制度严厉。更值得关注是,1991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四倍标准问题时,当年一年至三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是9%,则四倍的限定正好也是36%。我相信,这绝非简单的古今有趣巧合。

不管如何,由此可见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有很长的渊源,要想去除之,绝非一朝之功可完成。法律的出发点,多出于社会稳定考虑,但也可能负面影响民间金融的繁荣。毕竟,市场调控过多依赖有形之手,未必见效。

附相关法规: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182号2001年4月4日):原则同意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高利贷行为认定标准适当下调,修改为“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载《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第159页)。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2001年4月26日):若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2002年1月31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载《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第156页)。

5.《大清律例》卷十四《户律·钱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6.《大明律》卷第九《户律六·钱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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