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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焦作法院这样做!-2014年8月孟州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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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午,焦作中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焦作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总体情况,公布10起相关典型案例,并发布焦作中院落实“六稳”“六保”的十二条意见。焦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振国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沙弟主持。

发布会上,李振国介绍了焦作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情况。

今年以来,焦作法院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要求,坚持在强化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上下功夫,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服务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做法

一、强化刑事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全市法院充分履行刑事司法保障职能,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刑事案件,着力解决企业反响强烈、影响经营生存的突出问题,不断延伸审判服务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精准有效的司法保护,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收案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犯罪刑事案件26件,审结17件,结案率65.38%;受理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21件,审结17件,结案率80.95%。

二、强化案件办理社会效果,有效助力建筑市场复工复产

建筑市场关联产业多、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对恢复经济活力和稳岗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今年以来,焦作中院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依托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诉累,网上开庭、网上举证该类案件26件,加大建设工程案件纠纷调解力度,调解、撤诉11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调解金额达5107余万元,全力推动建筑市场复工复产。截至目前,焦作中院共办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05件,结案金额1.26亿元。

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针对疫情给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焦作中院大力强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意识,研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与市仲裁委员会联合开展“加强裁审联动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主题活动,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6件,结案164件,涉及金额1279.59万元。

四、瞄准稳增长持续发力,帮助涉执企业走出发展困境

将“优化营商环境”与“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衔接,针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保企业、促发展工作思路,持续开展“涉金融、涉企”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共执结涉金融、涉企案件752件,执行到位金额1.52亿元,进一步缩短结案平均用时,提升执行质效,刚柔并济运用执行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发展困境,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五、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围绕疫情后“六保”工作任务,全市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六项措施,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帮助困境企业化解危机、脱困重生,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截至目前,共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案件13起,受理破产案件11起,审结破产案件11起,处置破产资产近2亿元,处置土地82.9亩,房屋33350平方米,化解企业债务近11亿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焦作法院将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产权保护案件、破产案件办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慎用财产保全、畅通一站式纠纷解决通道等工作,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统筹推进“新冠”疫情后企业复工复产,有力落实“六稳”“六保”工作部署,为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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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某公司、孙某锋骗取贷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6日被告单位焦作某公司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铝棒、铝合金锭、铝型材制造加工等,被告人孙某锋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焦作某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10月15日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总计1500万元,该贷款符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贷款要求,并予发放该贷款。后焦作某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七次倒还贷款,借新还旧,第七次倒贷后,贷款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在2012年第一次贷款到2016年9月第七次倒贷期间,焦作某公司均按贷款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第七次倒贷款时,孙某锋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提供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但由焦作市圣昊铝业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最高额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予以发放贷款。后第七次倒贷的贷款未归还银行。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孙某锋将焦作某公司转让给郑行军、呼福案等四人。

2017年9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起诉的关于前述1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作出判决,同年12月7日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2日,检察院以焦作某公司、被告人孙某锋犯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锋2012年贷款数额为1500万元,2016年9月28日的欠款数额为1000万元。为不使贷款超期限,2016年9月银行与借款人合作倒贷。表面上焦作某公司取得贷款1000万元,实际上银行债务未得到清偿,焦作某公司也未实际得到贷款。焦作某公司和孙某锋虽然向银行提交了三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却并不影响其取得1000万元贷款用于借旧还新,且孙某锋在2012年初次贷款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本案有某铝业为焦作某公司1000万元贷款担保,即使焦作某公司和孙某锋、张某霞不能归还贷款,也不会必然导致银行债务逃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填补损失。在2017年孙某锋不能归还贷款,浦发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向孙某锋主张权利,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适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调整时,毋须刑法进行调整,且本案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法院在办理企业、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不断转变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首次从银行贷款属于正常贷款,贷款到期后,行为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后多次采取在银行贷新款还旧款的形式归还贷款,这按照该银行的内部规定是被允许的,虽然在最后一次借新还旧时,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取得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但主观上不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且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依法对被告单位焦作某公司和被告人孙某锋宣告无罪,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担当和作为,对于确立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的范围和边际,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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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峰职务侵占、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峰系河南某橡塑有限公司销售员, 2019 年8月至2020年1月,岳某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其收取的河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24万元、开封市某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8183.25 元、河南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360464 元、温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5万元(承兑汇票1张)、辽宁某实业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15万元(承兑汇票3 张共12 万元、转账3万元) 、宜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18万元(承兑汇票1 张),共计988647.25 元,非法占为已有,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1月28日,岳某峰又配合岳某贝、段某楠(均已判刑),以经营药材生意为名,骗取李某14900 元,三人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岳某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责令被告人岳某峰退赔河南某橡塑有限公司经济损988647.25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本案被告人岳某峰身为某橡塑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货物及催收货款的过程中,目无国家法纪,将近百万元的企业应收货款非法占为已有,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公司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且难以挽回。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仔细审核某橡塑公司出库单和货款收据、银行交易记录,购买货物的公司提供应付账款明细及相关转账凭证等案件证据材料,确认被告人岳某峰职务侵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岳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某橡塑公司经济损失988647.25元。通过认真落实最高院“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要求,发挥典型案例对打击该类犯罪的警示作用,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产权人和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峰系河南某橡塑有限公司销售员, 2019 年8月至2020年1月,岳某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其收取的河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24万元、开封市某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8183.25 元、河南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360464 元、温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5万元(承兑汇票1张)、辽宁某实业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15万元(承兑汇票3 张共12 万元、转账3万元) 、宜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某橡塑公司的货款18万元(承兑汇票1 张),共计988647.25 元,非法占为已有,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1月28日,岳某峰又配合岳某贝、段某楠(均已判刑),以经营药材生意为名,骗取李某14900 元,三人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岳某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责令被告人岳某峰退赔河南某橡塑有限公司经济损988647.25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本案被告人岳某峰身为某橡塑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货物及催收货款的过程中,目无国家法纪,将近百万元的企业应收货款非法占为已有,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公司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且难以挽回。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仔细审核某橡塑公司出库单和货款收据、银行交易记录,购买货物的公司提供应付账款明细及相关转账凭证等案件证据材料,确认被告人岳某峰职务侵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岳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某橡塑公司经济损失988647.25元。通过认真落实最高院“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要求,发挥典型案例对打击该类犯罪的警示作用,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产权人和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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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与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交行焦作分行借款3943万元,利率为年息5.0025%;于2018年12月20日借款5000万元,利率为年息5.046%,以上两笔借款借期均为12个月,用于偿还某公司2017年在交行的借款,由某公司、某教育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学苑宾馆、任某平、刘某英、任某良、邢某红提供机器设备、土地、房产、股权等多项担保。合同签订后交行如约发放贷款,但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交行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清偿本金88828478.84元及利息3273337.99元,担保人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对其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并申请对本案的八名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此某公司及其担保人辩称,对于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愿意偿还贷款。贷款未能依约偿还系有多种原因导致,首先是2018年中信、广发银行抽贷1.3亿元,造成某公司2019年资金运转困难,加之交行人事变动,未能及时倒贷导致逾期;而在双方协商期间,又遭遇新冠疫情,因某公司是出口型企业,近50%的产品出口,生产、销售收到巨大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某公司尚有800名残疾职工和150户特困户,其民生问题不容忽视,请求交行和法院体谅某公司的困难,延期还款,缓解企业压力,挽救企业。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依规对被告下达财产保全裁定。在审查诉讼材料、沟通双方当事人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某公司仍在经营中,具备一定的偿还利息的能力,具备调解结案基础。本案在庭前组织双方质证后,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双方充分表达诉求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诉求提出先行结清利息,延期偿还本金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在法院多次组织调解的基础上,双方的调解意愿逐渐靠拢,交行分四次申请逐步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法院先后下发三份解除保全裁定书,以保障交行的诉讼安全及最大限度维护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最终,在法院及各方当事人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就调解方案逐渐达成一致,在某公司先行将本案两笔借款的利息结清、偿还本案借款本金1000万元后,交行就本案借款办理续贷手续。现双方已将调解协议兑现,交行焦作分行于2020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涉诉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焦作中院按照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疫情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既依法保障债权人诉讼权利,又坚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原告来说,借款金额巨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被告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当务之急,但账户及土地、房产等财产的冻结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焦作中院坚持法治思维和大局意识,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纠纷,实现原告与被告的“双赢”,为推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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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孟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李某、赵某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孟州某大酒店因购装修材料于2014年9月18日向孟州农商行借款2800万元,约定月利率9.58‰,担保人李某、赵某岚,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12日。如果逾期,按正常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4.37%‰计算逾期罚息。后来双方又达成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期日为2017年8月20日,展期内利率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孟州某大酒店借到款后利息清至2017年6月11日,到2020年5月26日欠利息14162743.4元,本金及此后利息未偿还。为此特诉诸法院。三被告辩称,对于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贷款未能依约偿还的原因为:某科技公司是一家经营蜂产品技术开发,蜂蜜、蜂王浆产品生产等业务的民营企业,公司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租赁的场地无法经营,临时找到新的场地进行厂房建设,一时之间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对本案贷款有信心并且肯定偿还,但确实短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诉讼之前也和原告进行过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也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孟州农商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孟州某大酒店立即偿还孟州农商行借款本息42162743.4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26日),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金2800万元月利率14.37%‰计算利息;2.李某、赵某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上述债务以豫(2016)孟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39号孟房他证大定办字第20141086号他项权证设立抵押的孟州某大酒店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 孟州某大酒店、赵某岚、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对诉讼材料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明确,孟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仍在经营中,具备一定的偿还利息的能力,具备调解结案基础。本案在庭前组织双方质证后,办案人员到孟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调解,在充分了解纠纷成因、企业困难、诉讼风险顾虑后,办案人员针对性的提出缓期支付本息、未履行保障条款等建议,引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达成调解意见为:一、孟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前偿还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2162743.4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26日),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金2800万元,月利率14.37‰计算利息;二、李某、赵某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孟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设定的豫(2016)孟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39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在此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就偿还银行债务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中央、省委以及省法院党组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的具体要求,对经济效益较好、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因市场原因或投资问题导致资金暂时困难的,多次组织银行和企业进行调解,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成功调解,既有力的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和谐安定的法治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促进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典型案例。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民营企业的贷款方违约往往是因为一时的生产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遇阻。对此,法院应在全面了解贷款银行的诉求及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企业偿债能力,在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的情况下,可通过依法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消除顾虑达成和解,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创造条件。在案件审判效果上,一方面依法保障了借款银行的债权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恢复经营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有效避免了使本可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背负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发生,维护了企业声誉。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全市法院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大局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举措。市法院出台一系列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摒弃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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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某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某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薛某遐、

赵某妮、上海某樊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日原告认购被告上海某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卓资产银通2号票据投资私募基金”1000万份,认购金额1000万元,份额期限12个月,当日原告即向“某卓资产银通2号票据投资私募基金”账户汇款1000万元。2019年3月20日被告上海某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停止申购、赎回、兑付收益及后续处理事宜的公告”,停止对原告所认购基金的赎回和兑付收益,造成原告的1000万元认购金无法收回。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某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某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薛某遐、赵某妮、上海某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上海某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以其所持有的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98601股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某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某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河南省孟州市的龙头企业,成立于1958年,是世界三强之一、亚洲最大的气缸套专业化生产企业、国家大型工业企业、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内燃机标准化委员会气缸套工作组组长单位、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500强。该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为当地提供了充足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对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动力。

孟州市法院则始终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思想理念,依法公正审理涉企案件,全力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某内配的该起案件,法官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该系列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1.09亿、被告既包括企业有包括个人,法官为了更好的化解纠纷,以调解方式入手,并亲自到上海与被告积极沟通。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数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促成该案纠纷的顺利解决。此次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帮助某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挽回了损失,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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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某小火车中心诉王某磊演出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孟州市某小火车中心,为了在春节期间吸引更多的游客,邀请了王某磊所在的峄城区某女子文艺演出队进行飞车表演。2019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演出合作协议》,约定“2020年1月25日上午至2020年2月9日晚,在火车站西广场进行每日至少6到8场的飞车表演(每场50分钟左右),演出费用总额为13万元”。合同签订后,小火车中心当场预付了10万元给演出队,而演出队也依约于1月15日开始搭建舞台、安装设备,演出前一切准备就绪,演员也已到位,并进行了几场试演,双方均很满意。

就在即将演出之时,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由于政府责令景区停止营业,导致演出无法进行,合同无法履行。更为麻烦的是因景区封闭限制通行,演员们都无法离开景区返家,只好蜗居在简易帐篷里焦急无奈地度过春节。眼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焦急万分。小火车中心多次与演出队协商要求解除演出合作协议,退还预先支付的演出费用10万元,但演出队因为一直滞留在景区,支付演员工资、生活费等也花费巨大,不仅拒绝退还预收的演出费用,还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剩余的3万元演出费,双方争执不下,陷入僵局。

春节过罢刚一上班,原告小火车中心就到法庭要求立案,孟州法院中三庭接到起诉状后,感到案情急迫,便于当日迅速作出立案决定,并赶到现场查看,次日安排双方到庭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均损失较大,都不让步,导致调解多次陷入僵局。调解过程中,被告拆掉舞台准备强行离开景区,而原告组织多人强行阻拦,双方剑拔弩张,一度险些陷入武力冲突。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多次到现场面见当事人,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同时还邀请了镇党委书记和驻村第一书记、村委干部等参与调解工作。经过十余次的反复调解,历时一个月之久,最终促使双方取得相互理解,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演出合作协议,演出队退还小火车中心预付演出费5万元,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相约分手后有机会再继续合作。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演出合作协议;二、被告王某磊自愿退还原告预付演出费用50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一次付清;三、以后双方就此事互不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某磊承担。

典型意义

疫情的爆发,不仅对中小企业的复工复产造成影响,对旅游、休闲娱乐等第三产业冲击更是巨大。为准备春节营业,原告投入大量资金,预订安排了大量的演出经营活动,由于疫情影响均未成行,造成了巨大损失,与合作方也出现了大量纠纷苗头,各方都在关注本案的处理结果。

鉴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受诉法院秉持公平原则,以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为目的,依法采用诉讼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解成功后,不仅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同时村民们也拍手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调解成功,也为该景区其他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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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某制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基本案情

沁阳市某制麦有限公司2010年6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营,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均为30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陷入流动资金短缺的困境,于2019年上半年停产。2019年8月1日,李某以某制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某制麦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同日,法院通知了某制麦公司,某制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意进行破产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制麦负债较大,其中欠负李某债务本金250万元。某制麦已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9年8月12日,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李某对沁阳市某制麦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2020年5月13日,某制麦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提交的沁阳市某制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职工债权组、抵押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故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方案。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生效后,组建新的管理团队在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以重整方投资款和债务人恢复经营后的盈利分三年100%现金偿还抵押债权。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偿还10%;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偿还10%;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偿还30%;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偿还50%。重整方初步预计重整计划通过后的第二个月,投资200万元,除了支付投资成本以外,其余全部用于生产启动费用的支付。重整计划通过后的第六个月,投资300万元,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重整方投资款按1元折合1.5股的比例在重整后的债务人出资中占750万股。重整计划方案执行完毕后,完成工商注册信息变更。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三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20年5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沁阳市某制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终止沁阳市某制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正在按计划投入资金恢复更新设备,收购储备小麦,为恢复运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用破产重整这一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的积极探索,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六稳”“六保”的具体举措。

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协商,监督、指导破产重整管理人工作,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某制麦公司是目前本地区唯一一家的生产小麦芽的龙头企业,在河南省也是为数不多的生产麦芽企业。企业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渠道,周边的县市产出的小麦能满足生产的需求,可以降低小麦芽生产的成本,有利于市场的竞争力。公司有大型柴油发电机组,烘干机,烘干炉,螺旋输送机,高压水泵除尘器,煤改汽大型锅炉等机器全套配套设施,环评达标,有较完整的生产机器和全套设备。企业与麦芽生产线所在地及周边县市客户、全国各地的雪花啤酒厂、金星啤酒厂、奥麦保定的大、中、小企业建立常年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网,有稳定的客户资源,有巨大的发展前景。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维护了200余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帮助企业脱困重生,化解了重大风险。

通过破产重整,企业有望重新焕发生机,吸收当地就业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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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0日,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甲方),原告焦作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山阳区北环的洗浴宾馆的消火栓系统工程、喷淋系统工程、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等工程项目,总造价300000元,双方约定自签订合同起,乙方的人员、设备、材料到场,甲方三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00元,主管道、支管、弱电线路铺设完毕以及消防核心设备设施安装完毕、调试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10000元;消防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40000元,余下工程款1000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三年: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三年,质量保修金在规定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可自约定的阶段付款日期止,停止工程施工,收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后十日内仍未支付的,从催告期满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及按每日2%的违约金,原告按上述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陆续分八次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焦作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合间》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进行了施工,被告也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原告称其施工的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竣工、于2018年4月左右进行了试运行试验,但未提供证据子以证实,法院认定以被告称其2019年1月开始营业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时间。被告称原告未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案涉工程未能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但其未提供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相关证据,且其自认案涉工程“某苑洗浴宾馆楼”在施工后进行了营业,由此推定案涉工程符合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消防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总价款290000元。合同约定余下工程款1000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三年质保期届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无息付给原告,故该10000元质保金于2022年1月满足给付条件,原告可在前述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合同虽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子以衡量,故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判决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及违约金。宣判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焦作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尽快履行,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因疫情期间,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老板多次联系不上, 辗转通过该公司员工与其中一名老板取得联系。本着防疫执行两不误的原则,执行局局长和该案承办人与该公司老板关于如何具体履行欠款问题进行电话沟通,经其请示后表示,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全部执行案款,申请人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经济受损严重,减免一部分利息,双方达成一致,本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系民营企业,为支持全国防疫工作,强化善意执行,特殊时期,执行案件不能受到影响,山阳区法院执行局利用网络形式开展工作,顺利执结案件,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疫情期间企业经济短缺的危机,促进各类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良性发展,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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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的控股人为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建设公司)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双方共同投资受让某旅游公司股权并改制事宜,协议约定:某旅游公司由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宁波某建设公司占股份80%,河南某实业公司占股份20%。宁波某建设公司分20次向某旅游公司共计投入资金8000万余元,河南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应投资的股东款。宁波某建设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河南某实业公司丧失某旅游公司的股东身份,其持有的20%股权归宁波某建设公司所有。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实业公司未自觉履行,宁波某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印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未果,于2020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某实业公司在某旅游公司的20%股权予以冻结。为确保某景区按时恢复开放,法院向有关监督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股权在景区恢复开发前得到了及时变更,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河南某景区2020年3月14日恢复开发之际,法院于3月10日顺利将涉及河南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予以执结,促进了某景区的正常复工和游览,为神农山景区下步的正常经营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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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标诉河南某锻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牛某标与河南某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锻造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锻造有限公司将厂房租给牛某标,牛某标每年向某锻造有限公司付租金650000元。因牛某标生产需要环评手续,双方约定某锻造有限公司在收到定金后90日内未办理好环评手续,否则某锻造有限公司无条件退还给牛某标650000元,合同解除。牛某标按照约定向某锻造有限公司支付650000元,但某锻造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

依据牛某标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某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因某锻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被冻结的资金已超过650000元,法院立即解除了对某锻造有限公司在该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裁判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牛某标与某锻造有限公司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某锻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牛某标租金650000元及利息9000元。本案以调解结案,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受理此案,并依据牛某标申请冻结某锻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某锻造有限公司账户能够足额保证执行的情况下,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在第一时间解除了对某锻造有限公司其他账户的冻结,确保某锻造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同时,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20多天的时间,及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程 萌 李怡静

审核:刘建章

焦作中院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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